| 以下守則為TVBS一般採訪新聞通則;有例外或疑慮一定要與主管討論
血腥暴力
個人或單一的血腥暴力事件必須加以處理後才可播出,但是如果是大規模戰爭甚至大屠殺,則可以討論是有必要露出小部分畫面,以顯示其慘烈或不人道,但絕對不可以播出自殺或殺人當下(死亡發生時刻)的畫面,即使在效果處理後也需請示主管考慮是否播出。
恐怖威脅/綁架人質
切記:恐怖份子或綁架者可能看得到我們的新聞!
1. 當恐怖份子要求記者採訪(否則將殺害人質)時;除非有檢警單位要求或同意,絕不可允諾恐怖份子或綁匪的要求!
2. 由於上述採訪可能有危險,任何工作人員都有絕對獨立自主拒絕任務的權利。
示威暴動
切記:攝影機的出現經常會催化情緒、升高暴動
1. 注意服裝、器材上的公司識別標誌,慎選器材(是否用小攝影機)以免受攻擊。
2. 在現場非必要勿與參與民眾討論,更切忌表態,注意修辭勿激化情緒。
3. 注意SNG連線甚至可能被當成示威者的宣傳工具。
災難
/ 死亡 / 悲劇
1. 保持距離 - 尊重受害者家屬或傷者不被打擾的權利。
2. 絕不可妨礙或延緩救災人員作業 (記者參與救災的畫面也可能是好新聞)
3. 死亡名單會對家屬身心產生重大影響,需嚴謹遵守官方發佈內容與時間。
4 .失蹤人員是否獲救或罹難的後續訊息,應回報由主管決定應否發佈,證實獲救或罹難之前,無論消息可信度有多高,皆需以【疑似】為統一說法。
5 . 保持禮貌;將心比心,適時退遠些可能會有更好的畫面。
6 . 勿過度使用災難發生當下(死亡發生時刻)的畫面,以免引發受害家屬的二次傷痛。
[970919增修]
自殺
1. 除非自殺事件為知名人士,或足以揭發社會問題病態,應儘量避免報導。
2. 避免將自殺事件英雄化或浪漫化,尤其當事者是娛樂圈名人時。
3. 視家屬態度與自殺(未遂)者狀況;需隱匿相關姓名與容貌以免傷害遺族。
4. 切忌詳細描述自殺手法與細節。(例如倪敏然上吊動作、自殺網站網址)
5. 適時採訪衛生單位 / 團體 / 學者專家,提供走出自殺陰影危機的協助管道。
6. 不得以Live方式即時播出跳 / 墜樓(身體脫離接觸建物)的畫面。
7. Live稍早畫面嚴禁播出墜地瞬間及過程中碰撞建物 / 遮雨棚的畫面。
8. 新聞帶對於跳樓動作需作停格處理。
採訪罪犯
1. 絕不可在檢警不知情的狀況下,在國內以任何方式採訪通緝犯(嫌犯)、逃犯。
2. 現行犯在警方未查知其犯行前,應在採訪前通知警方(不可以LIVE直播)
3. 採訪警方呼籲出面說明者,在播出前須知會檢警相關單位(不可以LIVE直播)
色情、性愛、性侵害
相關規範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最高準則
1. 新聞皆屬【普】級,所有色情性愛露點淫穢猥褻畫面皆依法規嚴格處理。
2. 注意性暗示的畫面、動作、物品都可能因為主管機關的法意解釋而受罰。
3. 要以最嚴密標準與最周延手段保護性侵害受害者不曝光的權利。
4. 若有員工因個人疏忽導致公司違法受罰,相關罰款刑責將由該員工自行負責。
5. 內部規範:不報導任何人在自己私處塞入異物(手機、鐵絲…)的事件, 此禁令與曝露與否無關,純粹是道德與不良示範之考量!
未成年人相關新聞
相關規範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最高準則
1. 犯罪人 / 受害人家屬如有未成年者,即使有涉案也需隱匿姓名容貌以及任何足供辨識身分的新聞線索。
2. 受訪者如未成年,請考慮採訪內容對受訪者心靈的負面影響。
3. 拍攝訪問爭議性人物的未成年學齡子女時,需隱匿其就讀院校;以免遭反對者騷擾、攻擊。[960417增修]
陰陽玄學
在現行法規中,新聞內容不得涉及”怪力亂神”;檢視過去受罰案例:【托夢】、【觀落陰】兩種民俗行為屬於”怪力亂神”
每播必罰!
保護匿名受訪者
1. 寧可放棄該則新聞不播,也不可以辜負受訪者對我們的信任。
2. 除了特效讓臉看不清楚,變音讓別人聽不出來之外;需特別小心是否漏掉了其它任何可能被收訪者週遭人認出來的危險因素。
電話錄音受訪者
1. 電話錄音開始之前,必須明確讓受訪者知道並同意將被錄音,否則不可使用。
2. 不可用剪接方式改變受訪者回答訪談的原意。
新聞畫面佐證控管
1. 不得在播出前將新聞畫面洩漏給TVBS員工以外人員,未播出過的畫面亦同。但是佐證取信畫面雖不在此限,但可視狀況以錄影方式紀錄整個過程。
2. 不得將甲受訪者談話內容秀給乙受訪者看以取得反應,但可以轉述方式為之。
3. 如果必須以甲受訪者談話內容為佐證秀給乙受訪者看時,除需徵得主管同意且僅止於秀出必要部分,並視狀況以錄影方式紀錄整個過程。
4. 佐證畫面需由TVBS員工播放,對方看完立刻收取嚴格控管。
隱藏攝影機
1. 使用隱藏攝影機僅限於揭發傷害公眾利益的事件,或是違法犯罪行為。
2. 引用非TVBS員工所拍攝的隱藏攝影機畫面;需考慮是否會違法或被告。
3. 由於上述採訪可能有危險,任何工作人員都有絕對獨立自主拒絕任務的權利。
4. 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以普通或專業攝影機拍攝知名人士等同隱藏攝影機。
單機對談訪問
當訪問結束後,要反向拍攝記者(重問)問題或反應畫面時。
1. 儘可能告知受訪者、甚至請受訪者留在現場,以免後補重問的問題於之前的回答有出入,甚至因而引發受訪者對剪輯結果產生不滿。
2. 補拍記者反應畫面應避免使用有”贊同”或”否定”感覺表情的畫面。
排練演出
切記:我們報導新聞;絕不製造新聞
1. 不應該為了強化新聞效果,去要求受訪者特別作出平常不會作的動作。
2. 可以請受訪者暫停動作以配合攝影機移位。
避免受訪者被騷擾
包括電話號碼、地址、住家環境、電子信箱、網頁/討論區網址都應避免曝光。
員工與親屬
除非必要,TVBS員工包含其親屬不應成為受訪者,如必需訪問亦須知會其主管。
事件重建/現場重現
需以特殊運鏡或以黑白畫面與正常新聞畫面區隔或播出時以字幕方式告知觀眾。
資料帶
資料畫面如果有可能造成觀眾時空混淆,須在播出時以字幕方式告知觀眾。
版權
相關規範以【著作權法】為準則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報章雜誌
基於電子媒體與部份互動良好的知名平面媒體的默契,不必知會對方可逕行翻拍其畫面,原則如下:
(名不見經傳、對本公司有惡意者,務請謹慎)
1.翻拍任何平面媒體新聞,標題,照片,圖表,播出時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2.翻拍照片時,每一個鏡頭都必須在過程中帶到旁邊的印刷文字。
3.翻拍後的內容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 如欲超越前述使用範圍,可向該平面媒體取得授權,並直接使用原始照片。
網路
◎網路靜止圖片 / 照片
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的況下,翻拍圖片 / 照片原則如下:
1.版主未對網頁圖 / 照片版權作出禁制聲明,否則不得翻拍。
2.該圖 / 照片屬網路轉載,但版主未註明出處,如有註明則需翻拍原始出處。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4.翻拍圖 / 照片不能特寫。
5.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網路影片
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使用該影片的狀況下,翻拍影片原則如下:
1.拍攝網路影片時,不得滿格,必須留框、留邊,鏡頭應盡量拉遠。
2.翻拍的內容必須是該則新聞報導必要而不可或缺的元素。使用之網路素材,不超過素材全長的1/3,使用於新聞SOT帶中亦不得超過該SOT帶的1/3。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不確定來源者:翻攝自網路)
4.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國內電子媒體
1.翻拍電子媒體播出時,不得滿格,必須留電視機外框。不得LIVE同步播出。
2.翻拍的內容必須是該則新聞報導必要而不可或缺的元素。使用之翻拍畫面,不超過素材全長的1/3,使用於新聞SOT帶中亦不得超過該SOT帶的1/3。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4.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國內老電影、電子媒體早期資料片
除非確定原版權公司已倒閉,或版權已不可考,務必取得授權否則禁止使用。
提供影片
[無長度比例限制,可全畫面,可特寫,可特效後製,可Roll帶]
◎政府單位、政黨提供影片,警方蒐證影帶,監視器錄影帶
徵求對方同意後,得不註明出處。
◎媒體提供影片、電影預告、音樂MV、廣告
1.徵求對方同意後,得不註明出處。
2.無使用限制。但用以製作提供畫面單位之負面報導需符合『合理引用』原則。
3.使用業務部廠商廣告帶製作新聞,需經由新聞部副總監以上主管同意。
◎民間企業、民意代表、公眾人物提供影片
1.如畫面有媒體logo或明顯為其它媒體播出 / 製作物,需確認來源。
2.可註明出處以保護公司避免後續版權或責任糾紛。
3.取得影片同時,盡可能時請對方簽署授權書
◎演藝人員、運動明星提供影片
訪問藝人常會提自己演出的錄影帶DVD,運動員也會提供自己參與運動賽事的錄影,這些製作單位拷貝給他們紀念的影片版權絕對有問題,切勿直接使用。
1.除非提供者得到影片版權擁有者授權,但仍應請版權者簽同意書。
2.可以在現場用電視播放,拍攝提供者看電視的畫面。
◎民眾提供影片
1.實體影片(DV、光碟、影帶)需請對方簽署授權書
2.網站 / 部落格電子影像(或電子郵件夾檔) 需至少與對方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取得聯絡,確認對方擁有原始版權。否則比照網路影片翻拍處理原則。
3.可因應對方要求註明提供者姓名。
[960608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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